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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 |
時間:2019-04-15 18:49:18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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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包括國有聯營企業、集體聯營企業、國有與集體聯營企業和其他聯營企業。
1分類
聯營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
1.緊密型聯營是參加聯營各方以資金、財產、技術等作為投資,共同經營,并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組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
2.半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規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伙,沒有組成經濟實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登記主營機關發給注明有效期的《營業執照》。
3.松散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由于聯營各方沒有共同出資,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登記主管機關不進行登記注冊。[1]
2法人
中國現行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通過聯營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特征包括:
(1)有獨立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聯營各方可以資金、技術、工業產權、勞務、廠房設備等出資,其出資財產同聯營企業各方的財產相分離,成為聯營企業所有的財產。
(2)聯營企業以及聯營各方通常均享有法人資格。這種雙層次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便于發揮聯營企業及聯營各方的積極性,有利于加強橫向經濟聯合。
(3)聯營企業法人的獨立經營并不應影響聯營企業各方的自主經營權。在完成聯營企業所分配的生產經營任務的前提下,聯營各方仍可根據自己的條件進行獨立經營,在完成其任務的方式上也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4)聯營企業法人的內部關系由其章程規定。這包括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的分配和風險的承擔,加入和退出的手續,組織機構的產生和有關負責人的任免等。實踐中聯營企業法人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應與其出資額相一致,它們對聯營企業法人的債務僅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在國際上的定義可以見諸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稅收協定范本、聯合國的稅收協定范本等國際組織文獻、稅收專家學者著作、包括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等國際稅收協定。其定義基本如下:An enterprise and another enterprise are associated enterprises where: a) an enterprise participate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other enterprise, or b) the same persons participat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the management, control or capital of an enterprise and another enterprise. 即:一個企業和另一個企業是聯營企業,當:1)一個企業直接或間接參與另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者2)同一個人直接或間接參與一個企業和另一個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本。
所以,聯營企業在國際上一般是指母子公司和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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