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繳納所得稅方面,有限責任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文通過對兩種不同類型的企業就其稅率差異、納稅形式作如下分析。
業務案例
張三與李四投資設立了智慧培訓公司,張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冊時企業類型選定為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公司實現利潤總額200萬元,2019年張三與李四計劃將實現的盈利部分進行分配,如何納稅?
法規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稅負比較
通過對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實現利潤后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凈利息進行股息、紅利分配時,還得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智慧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智慧公司稅后凈利=200-50=150(萬元);
稅后凈利進行分配應納個人所得稅=150×20%=30(萬元);
張三和李四合計應納稅80萬元,稅后收益120萬元。
假設:張三與李四注冊的公司類型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伙企業,那么,納稅有何區別呢?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本身不納稅,僅對經營所得,也就是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張三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1%×35%-6.55=29.15(萬元)
李四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00×49%×35%-6.55=27.75(萬元)
張三和李四合計納稅56.9萬元,稅收后收益143.1萬元
通過對以上兩種不同企業類型、稅率差異、納稅形式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是按企業納稅,而合伙企業是按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增加的時候,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適用的稅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稅負。
提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所得稅減稅降費后,要考慮兩種模式的法律責任承擔后果。因此,選擇經營模式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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