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2019年12月
1.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納稅人申請延期申報事項的審批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子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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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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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3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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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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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四、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五、決定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人們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
2.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賬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具備或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之一,提交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批準。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不具備或不符合上述申請條件或提交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準。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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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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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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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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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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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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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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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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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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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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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預申請,提交電子格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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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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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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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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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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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
原件查驗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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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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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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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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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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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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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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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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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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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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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2.網上接收: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電子稅務局
(二)辦公時間:在當期的納稅申報期限之前,窗口報送時間按各辦稅服務廳具體辦公時間(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網上預申請無時間限制。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延期申報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申請人符合延期申報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
受理部門應當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同時告知申請人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稅務機關《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申報。對領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的申請人,對不予許可的事項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結果公開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準予行政許可結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國家規定和設立特殊程序(綠色通道)的優先、特殊事項,應按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和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快速流轉、限時催辦、疑難會商、壓縮時限等。
十二、審批時限
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延期申報預繳稅額核定表》。
(二)不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二十、公開查詢
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網站“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公示”查詢。
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審批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24002
|
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
無
|
行政許可
|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42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四、受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五、決定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具備或符合上述申請條件之一,提交資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不具備或不符合上述申請條件或提交資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準。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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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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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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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電子格式申請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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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
復印件
|
1
|
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
|
3
|
經辦人身份證件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
原件查驗
|
4
|
代理委托書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
|
5
|
代理人身份證件
|
原件
|
1
|
紙質/電子
|
網上預申請,提交掃描件
|
原件查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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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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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大連市國家稅局(大連市沙河口區高爾基路330號1903室)
2.網上接收: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電子稅務局
(二)辦公時間: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網上預申請無時間限制。(在當期的納稅申報期限之前申請)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申請人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決定部門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條件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
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事項,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結果公開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準予行政許可結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國家規定和設立特殊程序(綠色通道)的優先、特殊事項,應按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和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快速流轉、限時催辦、疑難會商、壓縮時限等。
十二、審批時限
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不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二十、公開查詢
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網站“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公示”查詢。
3.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的審批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24004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無
|
行政許可
|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四、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五、決定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⑴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⑵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⑶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⑷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符合調整條件的,進行相應調整。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準:
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不符合調整條件的,不予調整。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報送資料名稱
|
必報
|
條件報送
|
歸檔
|
查驗
|
1
|
申請變更納稅定額的相關證明材料
|
√
|
√
|
√
|
|
2
|
代理委托書
|
|
√
|
|
√
|
注:1.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2.網上接收: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電子稅務局
(二)辦公時間:窗口報送時間按各辦稅服務廳具體辦公時間(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網上預申請無時間限制。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問題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納稅人變更定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對該項稅務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審查人員應當提出聽證提議。(聽證時間,不包含在行政許可辦理時限之內。)
對申請人符合納稅人變更定額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4.送達
受理部門應當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許可的事項,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結果公開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準予行政許可結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國家規定和設立特殊程序(綠色通道)的優先、特殊事項,應按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和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快速流轉、限時催辦、疑難會商、壓縮時限等。
十二、審批時限
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特殊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不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二十、公開查詢
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網站“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公示”查詢。
4.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24005
|
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無
|
行政許可
|
三、辦理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39號)第三條:“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情況進行審批,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
四、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五、決定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已納入增值稅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專票的情況相符。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準:
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產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專票的情況不符。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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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
|
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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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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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預申請,提交電子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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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2.網上接收: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電子稅務局
(二)辦公時間:窗口報送時間按各辦稅服務廳具體辦公時間(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網上預申請無時間限制。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
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提前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結果公開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準予行政許可結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國家規定和設立特殊程序(綠色通道)的優先、特殊事項,應按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和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快速流轉、限時催辦、疑難會商、壓縮時限等。
十二、審批時限
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即時辦結;100萬元以上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不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現場領取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二十、公開查詢
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網站“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公示”查詢。
5.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編碼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審批類別
|
24006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無
|
行政許可
|
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四、受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五、決定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企業。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準: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沒有困難的。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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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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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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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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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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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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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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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確有困難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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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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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質/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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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預申請,提交電子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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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復印件應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2.網上接收: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電子稅務局
(二)辦公時間:窗口報送時間按各辦稅服務廳具體辦公時間(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網上預申請無時間限制。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在網上或者現場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受理
受理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核對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正;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3.審查與決定
決定部門應對受理部門移交的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部門應在辦理時限內完成審查,制作《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
對辦理限期前審批完成的許可事項,通知申請人提前領取。
申請人應憑《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領取《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結果公開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準予行政許可結果。
(二)特殊程序。符合國家規定和設立特殊程序(綠色通道)的優先、特殊事項,應按優先辦理、特事特辦、主動服務和專人負責的原則,做到快速流轉、限時催辦、疑難會商、壓縮時限等。
十二、審批時限
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審批結果
(一)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二)不準予稅務行政許可
發放《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通過現場領取方式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2.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3.申請人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行政機關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不得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納稅服務熱線:12366。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詳見稅務機關基本情況表。
二十、公開查詢
登陸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網站“信息公開--行政許可事項公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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