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規定內容是什么?首套房全部完成還款后扣除月份不超過240個月,再購房是否可以繼續此項扣除?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
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經夫妻雙方約定,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買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其貸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選擇其中一套購買的住房,由購買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雙方對各自購買的住房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2.父母和子女共同購房,房屋產權證明、貸款合同均登記為父母和子女,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購買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應該由主貸款人扣除。如主貸款人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主貸款人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貸款利息扣除。
3.父母為子女買房,房屋產權證明登記為子女,貸款合同的貸款人為父母,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答:從實際看,房屋產權證明登記主體與貸款合同主體完全沒有交叉的情況很少發生。如確有此類情況,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只有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購房屋是為子女購買的,不符合上述規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4.房貸期限是30年,但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后就不用繳稅個人所得稅的,是否可以選擇過兩年再開始辦理房貸扣除?
答: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扣除實際可扣除時間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因此,在不超過240個月以內,納稅人可以根據個人情況辦理符合條件的住房貸款利息扣除。
5.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同時享受嗎?
答:不可以。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選一。如果對于住房貸款利息進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對住房租金進行抵扣。反之亦然。
6.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規定內容是什么?在大連工作租房可以扣除多少?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規定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全部行政區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大連市屬于計劃單列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7.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主體是誰?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是否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合租住房是否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沒有住房的,可以分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雙方不得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合租租房的個人(非夫妻關系),若都與出租方簽署了規范租房合同,可根據租金定額標準各自扣除。
8.某些行業員工流動性比較大,一年換幾個城市租賃住房,或者當年度一直外派并在當地租房子,如何申報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答:對于為外派員工解決住宿問題的,員工個人不支付租金,不應扣除住房租金。對于外派員工自行解決租房問題的,即員工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按規定及標準扣除住房租金。
一年內多次變換工作地點的,個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更新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允許一年內按照更換工作地點的情況分別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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