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服裝廠主要生產經營各式童裝。2018年年初,某稅務師事務所受托對該廠2017年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審核。注冊稅務師對該廠的“銷售費用”賬戶進行了稽查,從摘要欄中看到2017年4月和9月分別支付廣告費3 000元和5 000元。繼而審核了“銷售費用——廣告費”明細賬戶,并進一步核實了有關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發現該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市場、發展關系戶,在本市某服裝商店和某百貨市場5月1日和10月1日開業之前,分別向其支付了贊助費,然后將贊助費用視為廣告費計入銷售費用。請問,該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
例2:某居民企業2017年1月1日向銀行貸款1 000萬元,年利率為12%,其中800萬元用于A車間基建工程,該車間于2017年9月交付使用;200萬元用于采購材料物資從事生產經營,企業在2017年度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了貸款利息支出120萬元,全部記入“財務費用”科目借方。請問,該企業的做法是否正確?
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常見涉稅問題及主要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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