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資料
2016年3月,稅務稽查人員在檢查某有限責任公司印花稅的繳納情況時發現下列問題。
(1)該公司設立于2011年9月,共有股東5人,公司股東張某是原始股東之一,公司成立時以160萬元出資持有公司20%的股份。2015年6月張某出國發展,經其他股東同意將其名下20%的股份以40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黃某。稅務人員在檢查該股權轉讓業務時發現,公司留存文檔中有張某已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和2000元印花稅的依據,卻沒有黃某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經詢問了解到,黃某認為自己是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一方,沒有確定收益,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該公司從設立至今一直在某寫字樓辦公,與出租方有良好的合作關系。2015年年初,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沒有設定租賃期限,合同中約定日租金1500元/天,租金按月支付,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當月租金。稅務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在2015年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沒有貼花繳納印花稅,到2015年年末也未就該合同繳納印花稅。財務人員解釋,因合同未設定租賃期限,無法計算合同具體金額,因此沒有繳納印花稅。
(3)該公司于2014年年底,與某企業簽訂了一項倉儲保管合同,保管費金額10萬元。但因種種原因合同未能履行,該公司2015年3月將已貼用的100元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財務人員解釋,該項倉儲保管合同并未履行,所以才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
(二)相關稅法解析
1. 黃某應納印花稅的稅法解析
(1)印花稅相關法規規定,對應稅憑證,凡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各自就其所持憑證的計稅金額履行納稅義務。
(2)根據上述規定,張某和黃某都應分別就轉讓協議上的400萬元標的全額繳納印花稅,黃某應補繳印花稅2000元。
2. 未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印花稅的計算與繳納
(1)印花稅相關法規規定,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的合同,如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可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2)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在每月支付租金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3)截至2016年3月,該企業共支付了15個月的租金,根據實際支付的租金數,計算應補繳的印花稅。應補繳的印花稅=1500×(365+91)×1‰=684(元)。
3. 將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錯誤分析
(1)印花稅相關法規規定,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發生,無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已貼用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上述規定,倉儲保管合同雖然沒有履行,但該合同在簽訂時印花稅納稅義務即已發生,無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已貼用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該公司揭下重用造成少繳印花稅,按規定應處以罰款。
(三)稽查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黃某補繳印花稅2000元,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該公司補繳印花稅784元(684+100),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已貼用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少繳印花稅的行為,處以少繳稅款兩倍的罰款,即200元。
(四)借鑒與思考
由于印花稅征稅對象種類繁多,適用稅率各不相同,納稅人經常會因對政策理解不足造成納稅錯誤,稅務人員在稅務稽查中應關注以下檢查要點。
1. 檢查征稅范圍
印花稅征稅范圍采取列舉法,即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納稅人在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憑證種類很多,鑒別所書立的憑證是否具有合同性質,是判別印花稅征免的主要標準。稅務人員應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照納稅人的有關憑證從其內容、性質等方面進行審核。例如檢查納稅人有無錯劃憑證性質,將應稅憑證劃為非應稅憑證,或因對政策規定理解有誤,而將應稅憑證作為免稅憑證,造成漏納印花稅的問題。
2. 檢查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
根據每一應稅合同的內容檢查各類經濟合同上記載的計稅金額,看其計稅依據的確定是否正確,有無不按規定確定計稅依據而多納或少納印花稅的情況。對于已完稅的應稅合同,以其已納稅額除以該合同的適用稅率,便可核查出其計稅依據的計算正確與否。對于各類不同的應稅憑證,檢查時應考慮其在財務賬上的“特殊位置”,例如對工商企業借貸款合同的檢查,主要檢查“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檢查,主要檢查“其他業務收入”賬戶等。此外,企業可能發生應稅憑證業務的核算賬戶還有“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3. 檢查應稅合同的適用稅率
主要檢查有無混淆合同性質,從低適用稅率的問題。例如,對于受托提供原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從高適用稅率計算貼花。檢查時應注意有無錯用稅率的情況。
4. 檢查應稅合同計稅情況
對只載明數量,未標明金額的合同,是否按規定先計算出計稅依據后再計算貼花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合同,是否按規定先折合人民幣后再計稅貼花到期不能兌現或不能兌現的合同,有無將已貼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情況。
5. 檢查營業賬簿計稅情況
首先,檢查企業有無錯劃核算形式,漏繳印花稅的問題。例如,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納稅人,僅就財會部門本身設置的賬簿計稅貼花,對設置在二級核算單位和車間的明細賬款按規定計稅貼花的情況。其次,檢查資金賬簿計稅情況是否正確。例如,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于已貼花資金的,是否按規定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稅票。最后,檢查其他賬簿是否按規定計稅貼花,除總分類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等,是否按件貼花。
6. 檢查產權轉移書據、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情況
主要檢查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與專利證、土地使用證四類證照,看其是否在領受時按件貼花。
在對上述應稅憑證檢查時,還應當注意對免稅憑證的檢查,防止納稅人混淆減免范圍,漏計印花稅。此外,還需關注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履行完稅手續,有無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情況;已貼花有無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情況;有無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問題;對平時“以表代賬”的納稅人,在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后,有無未按規定貼花完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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