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組織形式不同。
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而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則分為兩種:符合法人條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稱法人合作企業),采取的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合作企業(稱非法人合作企業),采取的是無限責任的形式。
二、出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各方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各方出資額以貨幣形式表示,并折算成股權;而合作企業各方的出資,屬投資的以貨幣形式表示,屬提供合作條件的,則不以貨幣的形式表示,且均不必計算成股權。
三、
權力機構和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而合作企業中只有法人合作企業才能設立董事會;非法人合作企業則設立聯合管理機構,此種權力機構雖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它不是最高權利機構。合資企業的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則不一定,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經營管理上,合資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合作企業中的法人合作企業經合作各方同意還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經營管理;非法人合作企業在聯合管理機構下,可設經營管理機構,也可以不設經營管理機構而由聯合管理機構直接管理企業。
四、
盈虧分擔方法不同。
合資企業合資各方只能按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而合作企業則依照合同的約定來分配收益、承擔風險和虧損。
五、
經營期滿后企業財產的歸屬不同。
合資企業合營期滿,清償債務后企業的剩余財產一般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分配;而合作企業的合作期滿,清償債務后的財產則按合作合同約定確定其歸屬,如果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則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
六、
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不采取讓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限內提前回收其投資的方式,其投資的回收靠的是:在合營期限內按出資比例分取的利潤和在企業依法解散時劃分的財產;而合作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則可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
七、調整的法律不同。
合資企業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執行,而合作企業則按《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執行。
八、
雙方的關系不同。
合資公司在雙方的關系上,強調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即"四共"原則。而合作公司在雙方的關系上,強調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即合作者之間,只要對于投資的條件、產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經營管理方式,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就是達成一種合同約定,法律一般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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