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建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2018年6月承攬一工程項目,預收工程款100萬元,收到工程款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0月開工。
企業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是否存在涉稅問題?
任務解析
稽查結論:
企業收到預收款不應交增值稅,而企業提前確認了銷項稅額。正確的賬務處理為: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總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地點常見涉稅問題及主要稽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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