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資料
某軟件公司主要生產開發各種辦公軟件,是由10名自然人股東發起設立的有限公司,設立時每名股東等額出資50萬元,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公司自2009年12月成立以來發展迅速,至2015年年末累計實現利潤1500萬元,其中計入盈余公積600萬元,其余900萬元為未分配利潤。公司從2015年年末開始策劃新三板上市,首先進行股權改革,2016年6月其所在地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局對該公司依法進行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方法
(1)稅務人員檢查該公司的納稅申報資料、會計報表、賬簿和憑證資料,由于該公司在策劃新三板上市,加強了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上述資料均反映出公司賬面財務數據清晰,會計核算準確,業務處理程序規范。稅務人員將檢查重點確定為與公司新三板上市有關的股權改革業務的稅務處理。
(2)稅務人員認真查閱了企業董事會決議、總經理辦公會記錄、股利分配相關問題紀要、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內部報告等材料后發現,該公司董事會于2015年12月30日做出決定,公司首先進行企業改制,經濟性質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公司進行增資擴股,除將實收資本轉換為股本外,將600萬元盈余公積和900萬元為未分配利潤全部轉為股本,企業已于2016年1月辦理了相關手續。經查,該公司并沒有對增資擴股業務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稅務人員指出,該公司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增資擴股行為應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公司財務人員提出,公司沒有向自然人股東支付任何現金,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相關稅法解析
1. 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國稅發〔2010〕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管理”規定: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的扣繳稅款管理,對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要嚴格執行現行有關征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 該公司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正確的稅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該公司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獲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該公司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600+900)×20%=300(萬元)
(四)稽查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該企業補繳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300萬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借鑒與思考
股利分配是納稅人不經常發生的業務,很多納稅人因不懂相關稅法規定,造成稅務處理錯誤,本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國家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作為一個重要內容加強管理,納稅人應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政策,避免出現稅務處理錯誤。
以下六種情形應視為股利分配,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1. 股東向公司長期借款視同股利分配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無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2. 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視同股利分配
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
3. 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視同股利分配
“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包括企業接受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要征收個人所得稅。
4. 應付股利掛賬未支付視同股利分配
如果企業將屬于個人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通過與投資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應認為是所得支付,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將應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股利掛在“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往來會計賬戶,雖然沒有支付,仍然視同個人取得了股息、紅利,企業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5. 股東將公款用于消費性支出視同股利分配
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應認定為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6. 股東將公款用于財產性支出視同股利分配
企業出資購買房屋、汽車、計算機、股票、基金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的,無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視同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為企業所用的個人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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