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納稅人辦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 大連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做好股權變更登記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查驗服務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2號)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稅指引。
一、政策規(guī)定
(一)納稅人:股權轉讓方。
(二)征收稅目:財產(chǎn)轉讓所得。
(三)計稅依據(jù)(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存在符合規(guī)定的公益性捐贈可按規(guī)定進行扣除)。
(四)適用稅率:20%。
(五)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適用稅率。
(六)納稅申報地點: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申報資料
(一)被投資企業(yè)報送資料
被投資企業(yè)發(fā)生自然人股東變動或者自然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見附件1,報送股東變動信息,已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等渠道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可不提供);
2.被投資企業(yè)股權轉讓合同(協(xié)議)簽訂生效前一月份資產(chǎn)負債表(已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渠道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可不提供);
3.自然人股東變更情況說明(見附件2)。
(二)納稅人報送資料
納稅人在辦理股權轉讓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必報材料包括:
(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見附件3)及附表《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見附件4);
(2)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與(2)資料不重復提供;
(4)股權轉讓合同(協(xié)議),應記載股權轉讓收入金額;
(5)股權原值證明:
①以現(xiàn)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應提供取得股權相關支付憑證;
②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出資時已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應提供個人所得稅申報證明;未申報的,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chǎn)原值證明;
③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應提供原持有人取得股權支付憑證;
④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提供轉增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明;
⑤股權轉讓人在取得股權時,原轉讓人按照核定方法申報股權轉讓收入的,應提供相關的申報證明。
2.條件報送材料包括:
(1)委托(授權)書。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方與受托方簽訂的委托(授權)書原件;
(2)《資產(chǎn)價值評估報告》。被投資企業(yè)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chǎn)企業(yè)未銷售房地產(chǎn)、知識產(chǎn)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chǎn)占企業(yè)總資產(chǎn)比例超過20%的,提供資產(chǎn)價值評估報告(符合67號公告第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可不提供);
(3)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合理性證明材料。符合67號公告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不同情形,分別提供以下資料:
①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chǎn)經(jīng)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的,提供相關政策依據(jù)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文件名稱、文件號、主要內容等);
②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將股權轉讓給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可提供以下任一證明:戶口本,出生證明或者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法律效力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將股權轉讓給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贍養(yǎng)人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法律效力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民政部門、社區(qū)(含村委會)出具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證明資料;
③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提供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yè)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④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根據(jù)實際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存在減免稅事項的;
(5)《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及以前各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存在非貨幣性資產(chǎn)投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的;
(6)《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扣除明細表》:存在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的;
(7)合理費用證明。發(fā)生相關合理費用的。
三、《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重點項目填報說明
1.第3列“收入”:填寫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chǎn)、權益等。存在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等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第11列“財產(chǎn)原值”:按以下方法確認填報:
(1)以現(xiàn)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chǎn)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chǎn)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3)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67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fā)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5)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fā)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6)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核定股權原值;
(7)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yè)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3.第12列“允許扣除的稅費”:填寫股權轉讓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印花稅等稅費。
四、《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重點項目填報說明
1.股權原值: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股權原值填報一致。
2.相關合理稅費:同《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中允許扣除的稅費填報一致。
五、業(yè)務辦理流程
附件1: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
2:自然人股東變更情況說明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4:個人股東股權轉讓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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